顾雏军案再审等大要案审理的正能量信息传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浏览量:959

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顾案是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这次再审,不仅关系到顾雏军等权利个体是否能够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更被各界寄予了极高期望:依法界定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企业经营中的失误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为市场主体今后的经营行为提供指引。因此,该案的再审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回应各方关切,最高法院通过诸多平台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图文、视频直播,原汁原味地还原了庭审现场。截至6月14日晚12点,最高法院官方微博设置的“顾雏军案再审”话题阅读量达1908万。不少网友表示: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彰显司法公开透明,相信最高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为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人民法院报(以下称本报)在庭审结束后刊发《从顾雏军再审案看“以审判为中心”》《顾雏军再审案: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等三篇评论,着重指出:这次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被告人的意见,充分展示了各方证据,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生动实践。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判决,该庭审模式都做到了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保障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的标杆。

公正审理、庭审公开、专家点评……这些有步骤、有应变的正能量信息传播,对于这样一起大要案的开庭审理,从目前的社会反映来看,总体效果是好的,公众知情权得到了满足,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提升。那么,人民法院的大要案开庭审理,如何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呢?近年来,各地域、各类型的大要案众多,本文以舆论热度最高的呼格吉勒图案、薄熙来案、聂树斌案、于欢案等的审理为例,从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的角度予以分析,略述浅见。

一、面对疑难大要案,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全媒体直播报道,注重案件报道、舆论引导的阶段性,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逐步展现。

大要案,在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其意义所指有可能随着所在地域范围、专业领域以及社会影响力、关注度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由此看来,其“大”其“要”,除了法律意义外,也同时具有社会学、新闻学意义上的影响力。

而从新闻学意义上来看,大案要案一般具有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

一是达到特大、重大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规定的标准,比如标的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等等;

二是案件类型新颖且具有司法典型意义或法学研究价值;

三是在全国或者某一地区范围、某一专业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

四是因敏感因素所引起,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理情层面,争议较大,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可以打消公众疑虑,消弭分歧,使偏离正轨的过激言论回归理性。

1。法律事实是回应舆情的定海神针,要利用新媒体手段和平台,做好司法公开。

公开审判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更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关注度越高、越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越要通过扎实的庭审和深度的公开,用证据还原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再现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以法理、情理辨析案件并进行法律适用,让公众关注的大要案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

实践证明,只有将案件审理过程全方位地向社会公开,才能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才能获得群众信任。薄熙来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参加庭审情况通报会的境外媒体记者就有近300人;几天之内,“@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播报的庭审实况被数亿人关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案的公开审判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标杆意义,值得各地仿效。

2017年3月23日,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经各大网站媒体转载,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辱母杀人”“激情自卫”“正当防卫”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搜排行榜,网民跟帖如雨。于欢案二审开庭当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进程,让广大网民“身临其境”观看庭审。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该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网评也趋向客观、理性。

法院充分依托运用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中国庭审直播网等各类新媒体平台,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使关注此案的人第一时间知晓事实的本来面貌,这样就让真相跑在了谣言前面,掌握了主动权。微博直播庭审运用新技术成功消解了庭审不受干扰与庭审信息公开间的内在冲突,它与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力推的网络直播异曲同工,并在更大范围内体现承载力和影响力。当前,微博发布已成为大要案审理的新“标配”,为回应引导舆情提供了新动能。

2。注重案件报道、舆论引导的阶段性,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逐步展现。

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必须注意案件审理的特殊性,也就是案件报道具有很大的连续性和阶段性。在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具体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等法律程序,时间跨度较长,至于再审的案件,时间跨度更长。因此,案件审理的阶段性和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也就决定了案件报道必须有连续性和阶段性,否则容易造成新闻的局部失实。

在审判前阶段,要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维护司法尊严,坚持无罪推定。在审判阶段,要注意维护司法程序之尊严,保护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能急于对庭审结果下结论。在审判结束后,媒体可以对司法裁决和司法行为表达意见,但要注意维护司法权威。这些原则对于我国从事新闻报道的记者很有借鉴意义。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全面客观理性,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

二、坚持公正司法,做到人性化司法,充分保障诉权,法官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树立司法权威。

大要案的审判,因涉及复杂的矛盾与案情,涉及裁判指向与社会稳定而备受关注。因此,人民法院在办理大要案过程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确保案件质量,把每一起大要案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同时,要做到人性化司法,充分保障诉权,围绕和谐、稳定,定分止争的目标,千方百计做好各种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让大要案的审理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

1。人性化司法,充分保障诉权。

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让法庭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法庭便是课堂,法庭的认定便是标尺,法庭的裁判便是教材。

于欢案二审开庭时,审判长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里对现场的掌控能力非常好,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比如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到庭作证时,于欢的情绪有些波动。此时,审判长照顾于欢的情绪,宣布休庭10分钟,这一个小小的举动彰显了法庭的人文关怀。审判长对于欢的眼神、语速和语气,让人感受到了善良与正义。

在顾雏军再审案庭审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员对庭审过程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合议庭对法庭秩序的把握,审判长让被告人能够畅所欲言,这里面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审查,也包含着一种人文关怀。一些原审被告人陈述观点时长常常超过一小时,用时最长的一位辩护人更是发表了90余分钟的辩护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再审法庭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保护。

诸多大要案开庭审理证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化解舆情危机的制度保障。庭审过程既是人性化司法的体现,又是充分保障诉权的缩影,彰显了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在中国司法进步历程中的贡献。庭审现场有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有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从多头并立的“无解之局”转化为审判中心的司法终局,唯有法院才是“一锤定音”者,大要案开庭再一次成为建设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典范。

2。办案法官判后答疑,释法说理。

相比于新闻媒体,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是最全面、最权威的。因此,对于大要案的审判,要真正发挥法治公开课的作用,还不能仅仅止于法官的宣判,还应做好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于欢案虽有详尽的裁判说理,但山东高院的负责人还是作了答记者问:从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量刑考虑,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等做了解答,以大量翔实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还原了整个事发过程,把于欢罪与非罪的证据摆到了大家面前,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表现出充满人性的情怀,得到了各界积极评价。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呼格吉勒图案再审主审法官孙炜等也主动接受记者采访,谈细节,谈感受,赢得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

梳理上述案件,人民法院人性化司法,主动发声释法,对引导舆论从偏激到平和、从分歧对抗到达成共识、从“情”的感性回归“法”的理性,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让热点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堂推动全社会信赖司法、信仰法治的公开课。

三、发挥评论文章的分析说理作用,客观、理性、专业、权威,以事实和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

1。发挥新闻记者亲历见证作用,以事实传播引导认知回归。

大要案审理,举国关注。新闻记者来到现场旁听庭审、采访办案法官,是法制史的亲历者、见证者,记者的所见、所访、所思具有新闻价值和史料价值,也同样具有以正视听、引导认识的特殊作用。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宣告无罪,对于这一审判结果,舆论普遍表示好评。本报记者两赴内蒙古参加呼格吉勒图案的采访工作,在再审的方式为什么采取书面审理、缘何宣判无罪等公众不解或质疑的问题上代读者发问,见证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签收法律文书、谈判决感受等等案件细节,撰写了《重启尘封疑案 彰显法治自信——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在科学与勇气面前正义永不缺席》等文章,指出呼格吉勒图案的纠正再次告诉我们,依法纠正刑事冤错案件,不仅需要依法治国理念的强大支撑,更需要科学精神的条分缕析,并以超出想象的勇气来推动才得以完成。以事实引导舆论,让公众看到了人民法院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二巡对聂树斌案公开宣判。本报记者赶赴现场发回《“我给最高法院点个赞”——聂树斌再审案宣判侧记》《让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再审案纪实》等亲历文章,全景式介绍了聂树斌案再审的情况,指出改判无罪远远不是终点,其重要意义还在于我们应当有怎样的反思,如何从中汲取教训,在诉讼中进一步贯彻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的防范、纠正机制,不但让正义不再缺席,而且让正义不再迟到。

2。发挥评论文章分析引导作用,及时发出权威声音。

面对大要案审理,案件评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客观、理性、专业、权威,充分利用署名文章、本报评论员文章等多种形式,正确引导舆论,壮大主流思想阵地,切实增强正面声音的引导力和影响力,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薄熙来案宣判后,本报评论员文章《依法惩治腐败 彰显司法正义》指出:薄熙来案的宣判再次表明我们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聂树斌改判无罪后,本报评论员文章《勇于担当,筑牢公平正义法治基石》认为,这起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的再审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凸显了人民法院纠正和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决心和担当,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必将推动人民群众更加坚定对法治的信仰。

针对于欢案二审开庭前人们的焦虑、猜疑心态,本报评论文章《于欢案:静待花开,是相信它一定会开》,提出面对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我们更应该用耐心和信心一起迎接法治“规则之花”绚丽绽放。二审开庭前后以及宣判后,本报特约评论员连发三篇评论:《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庭审公开课上的那些“全民关注点”》《做好下一堂公开课的“课前准备”》,提出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对接受司法规律,维护中立地位,尊重职业判断,尊重司法程序等问题予以分析。

张文中改判无罪后,本报评论员文章《彰显产权司法保护鲜明态度 依法营造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传递出这样的信号:此案的再审宣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这些评论文章在关注热点案件时,更加注重从法治的视角切入,努力做到社会问题的法治关注、法治问题的社会视野,发挥了传播正能量信息作用。

3。发挥法学专家的专业权威作用,客观中肯分析,做到以理服人。

大要案审理,涉及法律专业问题,除了办案法官释法说理,释疑解惑,刑法、民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各个专业的法学专家、学术权威的作用不可替代,他们对案件审理、诉讼程序、证据排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专业分析,甚至旁听庭审的感受等等,都会对司法实务界、法学研究界以及社会各个层面产生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法学专家的专业权威作用以理服人。

薄熙来案一审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撰文《薄案审判是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称赞薄熙来案的审理,其公开透明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可圈可点之处颇多,是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典范。办案法官表现出了高超的庭审艺术和良好的职业修养,体现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司法作风,展现了中国司法公正、民主、自信、大度的精神风貌。

于欢案判决后,本报邀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等专家分别撰写《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于欢案防卫过当法理问题简析》等文章,从法理角度对该案进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发表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出,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参与其中,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精彩纷呈。社会各界关注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关心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一种体现。

法学功底深厚,法学地位权威,观点客观中肯,这些专家学者的署名评论文章在增强传媒影响力,传播正能量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舆论引导作用。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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