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外行说法律(之四) ——从苏轼的“罚疑从去”(疑罪从无)说起|百年耀邦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浏览量:996

来源:百年耀邦   作者:胡德平

大宋仁宗嘉祐二年(10 57年),苏轼赴京赶考,应礼部策论试题,挥洒神来之笔,写就一篇《刑赏忠厚之至论》,这是隋唐以来最盛大的一次国家级科考。“唐宋八大家”中就有欧阳修、苏轼、苏辙、曾巩四人侧身其间。主考官欧阳修看到苏轼的试文,不觉脱口而出:“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快哉!老夫当避路,放他出一头地也。”本文不想枝蔓闲话,只想说点学习古代法学的感想。

第一点感想:一旦有了国家,一定要有法律。“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四岳曰‘鲧可用’,尧曰‘不可,鲧方命圮族’,既而曰‘试之’。”“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如今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宽严两面辩证的设计。苏轼在五代十国乱世之后,那时臣子可以篡位弑君,国君可以凭好恶杀臣,对百姓更可以草菅人命。大宋建立以后,国家没有了战乱,天下庶民已得太平。所以苏轼倾向于法的宽容一面,也符合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要求。

他说:对尧舜而言,他认为“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犹“不失为君子”。以今天的话来说,右了,但仍是一个方法问题。对皋陶而言,“可以罚,可以不罚,罚之过乎义”,则成为一个残忍的酷吏。以今天的话来说,“左”了,反而是个立场的问题。

今天,党内有一思想固疾,总认为右是立场问题,“左”是方法问题。邓小平在深圳讲话,深刻讲到这对矛盾,但反“左”的成效不大。我认为,“左”和右都存在一个方法问题,也都存在一个立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共产党执政以后,尤其要注意防止“左”的问题。

第二点感想:一个国家除了刑罚律条以外,还要有一种引领社会风尚的奖惩制度,与之互为表里。苏轼又引上古文献中的一句话:“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如某人立有功劳,应予奖励,即使有人反对,而只有怀疑却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还是要承认他立有功劳,以便使更多的人向他学习,鼓励他“乐其始而勉其终也”。如只是怀疑一个人有错或有罪,但无确实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要给以惩罚,绝对不能把民事变为刑事问题,“所以慎刑也”,以便促使他“弃其旧而开其新”也。苏轼“罚疑从去”的法理观念是儒家“仁政”的观点。

这里说的“赏疑从与”、“罚疑从去”和前文说的可赏可不赏,可罚可不罚,不在同一层面上。前者是在疑似之间的决断,后者是在明确问题后的取舍,两者都有巨大的乘数效应。尽管前者和现代“疑罪从无”的观点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是人类法治理念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可埋没其历史价值。

第三点感想:苏轼在论文中还引用了《尚书》一句话:“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谓:在刑事问题上给一个犯罪分子量刑,在判轻判重难以取舍时,宁可从轻处置。在民事问题上,给一个为国家立功之人颁赏受勋,在重奖、轻奖之间难以决定时,宁可重奖。苏轼为何在刑事、民事上有这样明显的倾向性?他认为法是人制定的,人的生命价值高于法的价值,他把周穆王颁布的刑法也考证为“祥刑”。用今天的话来说,法权应为人权服务,人权高于法权。所以,他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他认为,在疑似有罪的情况下,错杀无辜所要承担的责任,应远远高于触犯“成法”,枉杀无辜的责任。

第四点感想:在一个充满着情理法交织的社会中,执政者的文化修养、执政艺术,判断真假、美丑的内心世界十分重要。苏轼生活在大宋时期,他也知道,今天的大宋已不是古时的尧舜时期了,但仍可以用儒家“法先王”的思维逻辑推论问题。他说:“先王知天下之善不胜赏,而爵禄不足以劝也;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足以裁也。”那么,鉴别是非的尺度分寸是什么呢?符合仁政的内心出发点是什么呢?他明确归结为:君子长者“忠厚”的仁心仁政。这种观念是判断事务真善美和假恶丑的基本标准。所以执政者对刑赏有迟疑的时候,有无法决断的时候,那么就要诉诸于自己的内心世界了。“即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这就是今天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农村改革突起之时,有人质问万里:你究竟要群众还是要社会主义?万里抱着下地狱的精神说,我要群众!这是我国在前途命运、关键问题上争论时,政治家心中的自由裁量权!

我认为,今人和古时的苏轼在历史观上已有很大不同,今人应以学习继承这一优秀文化遗产,丰富我国法学建设的内容。苏轼这份试卷是借尧舜诉说他对大宋的政治、法治理想。他的“忠厚”仁政理念,不能套在今天中国人的身上。但只要把他说的“仁”换作是“人”、“人民”,把“忠厚”置换为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如能全部换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内容,则苏轼这种思想的借鉴价值就太大了。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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