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说法律/之六”的拾遗补缺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浏览量:1,550

外行说法律/之六拾遗补缺

郑春华

  一、顾雏军案“挪用资金”行为适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第一,从罪刑法定和程序法的时间角度讲,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刑诉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法意义上的“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并确立的法理概念,这个原则贯穿整个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当然不会有法律条文写上“疑罪从无”这四个字。事实上是:1996年刑诉法已明确“疑罪从无”原则,顾雏军案“挪用资金”行为发生于2000年代。

第二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注意是指导性意见再次强调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民营企业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然贯彻执行与否?如若因由没有第××条规定明书“疑罪从无”四个字,便借口“无操作性”和“惯性操作的不适应性”,以及“当时判有罪是对的;现在定无罪也是对的”来狡辩,更有甚者以司法独立与之对立恐怕会殃及……。

 二、顾雏军案“挪用资金”行为的两个不清晰之处,待证据支持

依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号《刑事判决书》——

1,顾雏军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的同时,并没有依据事实举证以厘清《公告》中“怀疑”和“可能”的或然性判断;检控及判决亦然。通俗点说就是从毕马威华振所的《公告》起了头,这本没算清楚。所以,要想说清楚“挪用资金”的行为,核查资金流向和资金用途分析实为必要。

2,核实查证资金流向以及用途之后,企业的关联关系(不能仅限于关联交易)便明晰显出。这里关涉民法、行政法以及部门法规,包括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法规等和刑法的衔接,资金使用行为的属性,行为和结果(法律意义上的行为犯结果犯判定)的把握,避免依着行为造结果弊端,才能做出是否挪用资金的判断。

《外行说法律/之五》披露了全国工商联处理格林柯尔事件的过程记录,其中提到的《格林柯尔事件大事记(初稿)》,最起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顾雏军是否有挪用资金的犯意。

一句话,现场发掘重中之重!

不当之处,请指正。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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