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年耀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习近平强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引自央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
回顾该案,仍然可以发现:无论是初始的“担保核查”或“立案稽查”,还是“立案程序”或“行政诉讼”等环节,都存在诸多令人困惑之处。该案,是否存有“案中之案”呢?让人生疑。
一、担保核查
2004年12月1号,科龙电器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信息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科龙电器对是否存在“未结清保函”(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2.769亿美元)与“对外担保”(涉及5家企业,合计7917万元人民币)等未披露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
科龙电器深感事情重大:当时,科龙净资产约28亿元人民币,如果有2.769亿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23亿元人民币)担保,企业就非常危险了;当即派人到广东发展银行进行查核,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进行备案查询。经查证,广东发展银行也出具证明“不存在该项担保”,人行广东分行也没有“该项担保”备案。
2004年12月4日,科龙电器正式回复广东证监局:“本公司截止2004年11月30日并不存在贵局提及之未结清美元保函,以前亦从未在该行开出过美元保函”,并附上广东发展银行出具“该公司在我行从未开出过美元保函”的证明;同时,也对其他“担保事项”也进行自查,并给予正式的合规合理的回复。
广东证监局在上述“通知”中要求科龙对是否存在“2.769亿美元未结清保函”进行自查。令人奇怪的是,针对如此巨大金额的担保函,却为何未列出为何机构担保?要求科龙自查的依据是什么?信息来源何在?广东证监局事先是否查核?及查核的过程与结论是什么?该项已经查证“并不存在的担保”,广东证监局对此事并未回复科龙,意味着此事并未结案。
二、立案稽查
2005年1月25日,科龙电器收到广东证监局的《关于巡检的整改通知》,要求科龙电器对“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运作存在的问题”、“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等予以复核。
2005年1月27日,科龙电器就上述通知事宜进行正式答复,全面否认广东证监局所列的问题。
但,非常奇怪的是:“2005年1月24日,广东证监局以广东证监函[2005]57号文件将上述情况(备注:即“整改通知”中所列的“问题”)报告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月17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科龙公司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情况为立案事由,以《关于处置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等‘格林柯尔系’上市重大风险的请示》建议对科龙公司立案稽查。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立案。”{引自《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7]17号、18号),中国证监会答复内容}
广东证监局为何对科龙公司下发“整改通知”的前一天,即2005年1月24日,在整改意见稿初稿做出之前,且在科龙公司还没有复核之前,更在还没有完成对科龙公司的例行巡检的法律程序之前,就上报中国证监会?这种明显的犯法行为作何解释?
三、立案程序
2005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以“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但未告知涉嫌违反具体条款,开始对科龙公司进行稽查,具体由证监会稽查一局调查一处负责立案稽查。稽查一局调查一处负责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批办的以及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办此案,全国工商联记录的《格林柯尔事件大事记》也有同样的记载。
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科龙自曝公告被立案调查,同样又未被允许公告被立案调查及指控罪名。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某个企业的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除非该企业存在“重大违法事件且构成重大社会危害及影响”。
“中国证监会对科龙公司立案调查的案由是广东证监局检查发现的科龙公司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情况”。由此可见,科龙一案尚不存在“重大违法事件且构成重大社会危害及影响”;但若搬动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调查一处立案稽查顾案,肯定不是为科龙什么虚增利润、披露不实情况才立案的,况且工作程序又如此反常,极可能还要细问顾雏军别的案子,这种案中有案的立案审查并不可取,甚至还有可能破坏社会主义法治,陷害好人的嫌疑,更不要讲该案是如何报经国务院(领导)的?上报的文件内容是什么?
另,“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立案。”“中国证监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报经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这两处,所表述的“分管副主席”与“机构负责人”法律含义是否一致?
据了解,单位(机构)负责人,是指单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机构)负责人含义的界定。但,顾雏军一案的立案稽查,时任证监会主席却是在科龙被“立案稽查”后才知晓的。
四、行政诉讼
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布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及《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等7项信息。
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答复顾雏军的信息公开申请,称这些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主要内容为:《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证监稽查字[2002]6号)属于我会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顾雏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证监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立即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全文。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中的相关程序规定已被作为对外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应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的范畴。证监会以《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理由不能成立,其基于此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顾雏军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判决:一是撤销被诉告知书;二是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随后,中国证监会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对顾雏军提出的政府信息(指涉案7项信息)的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引自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1233号}
2019年11月初,中国证监会回复顾雏军:“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不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故我会2005年就查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立案事宜,未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你提出要求公开的上述7项信息不存在。”{引自《政府信息告知书》(证监信息公开[2019]270号)}
既然,中国证监会未就科龙立案事宜召开主席办公会议,诸如顾雏军要求公开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信息也就必然不存在了。
那么,就只能请“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分管副主席”回答这个“案中有案”的问题了: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理由是什么?立案稽查是否符合程序?立案程序又是否合规合法?
附件一、2004年12月1日,广东证监局要求科龙的自查通知
附件二、2004年12月4日,科龙关于担保信息自查的报告
附件三、2005年1月25日,广东证监局要求科龙核查的通知
附件四、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关于科龙的立案程序
附件五、中国证监会给予顾雏军行政诉讼的回复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客户端,不代表超天才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及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超天才网©2013-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05826号-2 京ICP证13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