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庭审近26小时结束,检方认为三罪中两个无罪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580

顾雏军案再审结束,辩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原审判决的三个罪名均应无罪,检方认为两个罪名应无罪,一个罪名其中一个事项应无罪,另外一个事项有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最终结果,尚待法院最终裁判,此外,该案涉及的伪证问题也需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

6月14日晚19点多,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再审一案落下帷幕,法庭当庭未宣判。

顾案庭审持续两天共计约26小时,检辩双方在法庭上针对顾雏军等人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罪展开激烈交锋,辩方认为三个罪名应无罪,检方则表示,两个罪名应无罪;一个罪名其中一个事项应无罪;另外一个事项有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庭审过程中,辩方指控检方"作伪证",但伪证与否以及顾雏军等人的罪名最终如何认定,有待法院最终判决。

检方认为三罪中两个应无罪

顾雏军于2005年被捕,其所涉的罪名是三个: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及挪用资金罪。

2008年,佛山中级法院对顾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09年3月,广东高院驳回顾雏军的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提前出狱的顾雏军开始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决定再审顾雏军案。

在6月13日和14日的再审法庭上,顾雏军等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据中国法院网,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意味着,检方认为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中2.9亿元那一笔,"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除此之外,检方承认其他应无罪。

在顾雏军三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最初,检方指控顾雏军挪用资金多达七笔,原审法院排除了五笔,但对其中两笔予以认定。一笔是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共2.9亿元用来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另一笔是挪用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300万元。

6月14日的庭审结束后,顾雏军表示,他对检方的结果"非常不满意",顾雏军认为,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2.9亿元是"完全可以说得清楚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针对2.9亿元挪用资金罪表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是,他没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具体指示挪用;二是,二审和现在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科龙电器还欠格林柯尔公司3.62亿元,所以科龙电器是归还格林柯尔欠款,而不是被挪用了资金。

伪证问题"全面审理后再决定"

6月14日早上8点半顾雏军等再审案继续开庭,刚一开始,顾雏军再次提出要求最高检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但再次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顾雏军要求两位检查员回避的理由是,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下称《意见书》)系伪造,两位检查员明知这一点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涉嫌向法庭提交伪证。

《意见书》是此次最高检作为新证据之一提交给法庭的,系为了证明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中涉及6300万元那一笔的补强证据。

原审判决顾雏军挪用6300万元,一个重要证据是一份《付款通知书》--顾雏军在向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扬州机电公司)借款不成的情况下,擅自以扬州亚星客车公司名义向扬州机电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下称旧版《付款通知书》),将扬州机电公司支付给扬州亚星客车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汇至顾雏军私人控制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原审判决之后,顾雏军申诉称,上述旧版《付款通知书》系有关部门伪造。值得一提的是,旧版《付款通知书》上面有扬州机电公司的公章,并有扬州机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的签批,但没有扬州亚星客车公司的公章。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再审前的5月18日,最高法合议庭曾组织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会上,最高检提供了七份新证据,其中一份新证据即为《意见书》。

为证明旧版《付款通知书》的真实性,《意见书》将《付款通知书》原件(下称新版《付款通知书》)与旧版《付款意见书》进行比对,结论是"可以重合"。换而言之,新版《付款通知书》)与旧版《付款意见书》系同一份《付款通知书》。

但顾雏军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经其比对,新版《付款通知书》)与旧版《付款意见书》并不能重合,顾由此认为新版《付款通知书》也是伪造而成。

在6月13日庭审一开始,当审判长询问"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时,顾雏军立即指出《意见书》为伪证,要求赵景川、杨军伟两位检查员回避,但被审判长当庭驳回:"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审理以后决定。"

6月13日的法庭调查时,顾雏军的辩护律师曾问《意见书》审查人之一刘烁,《意见书》是鉴定书还是专家意见,后者答"我认为是专家意见"。顾雏军据此认为,专家意见没有证据功能,《意见书》不是鉴定意见,因而不能视为证据,其在法庭上一再追问,但未果。

作为顾雏军案的原审和再审辩护律师之一,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曾表明意见,只有鉴定意见才可以作为证据,"专家意见是不能作为证据提供的,只能算参考意见"。

6月13日的庭审上,顾雏军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有西曾问刘烁,"原始检材(新版《付款通知书》)是否经过污染,是否经过伪造变更"时,刘烁称"我来审查的是文件之间(新版《付款通知书》与旧版《付款通知书》)是否存在的冲突,鉴定才涉及是否污染,并且我们今天审查的内容并不涉及是否污染"。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顾雏军案再审有望在6月27日审结。届时,检方是否提供伪证,以及顾雏军的三个罪名是否都将改判无罪,均将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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