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演:顾雏军再审案旁听记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1,074

顾雏军再审案的意义有多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里?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在之前的事件报道和庭审直播中都有了答案。本文仅以我作为陈有西律师助理旁听后,从一名执业律师的角度谈谈自己的感受,也为自己有幸见证这起载入中国审判史的案件做个记录。

珍贵的旁听证

重大影响案件的庭审虽然是公开的,但鉴于旁听席位有限及其他多种因素,凡是参加旁听的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凭证入庭。陈有西主任开庭前为我争取了以律师助理的身份获准旁听。现场旁听的主要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单位代表以及部分被告人家属。

较为遗憾的是,除了央视摄像记者在场外,全国有影响的媒体记者未能旁听。虽然最高法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但由于没有现场聆听,媒体的自主报道内容就很有限。但这并不能阻碍记者采访的热情,印象较深是一位记者在两天开庭前都早早等候在法院门口,就为了拍摄我们进入法庭的画面;还有一位记者更是直接与我们入住同一家酒店,当晚庭审结束后一起回去,从而获得了陈主任的专访,次日凌晨四点发出了那篇“帮助顾雏军就是帮了一大批企业家”的号外。

但值得欣慰的是,法院的官方微博几乎全程记录了庭审的内容,做到了向社会公开审理。

持久的庭审

当张文中案被顺利宣告无罪后,许多人对顾雏军案有了更多的期待,对庭审也多以为“走过场”。但现实是本案的庭审时间远远超出预期。第一天,从上午八点半持续到晚上十一点半,整整15各小时,期间只有中午一个小时和两次各十分钟的休庭;第二天,也是从上午八点半持续到晚上七点。两天25个小时的庭审,旁听人员都感到十分疲惫,何况是坐在法庭上全程投入的原审被告人、律师、检察员和法官。

法庭的质证、举证、发问及辩论,不仅考验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语言组织能力,也着实需要一个好身体来支撑。

有序的庭审

顾雏军案应该是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起重大影响案件。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裴显鼎是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张勇健是副庭长,罗智勇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聂树斌案的主审法官,可见规格之高。在庭审中,合议庭尤其是审判长表现出掌控全局的气场和专业,真正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

为了保障法庭秩序,现场的法警人数估计在五十人以上。律师从进入法院门口就有专门的法警人员引导到休息室,为律师和原审被告人准备餐饭和水果。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充分保障了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唯一的笑场

虽然整个庭审过程控辩交锋激烈,但也出现了唯一一次的全体笑场,这在官方微博的庭审直播上是感受不到的。当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刘烁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顾雏军一直要求刘烁回答是否能够出具鉴定意见,被法官以非专业问题制止。

为了让顾雏军不再纠缠,检察员好心接过问题想回答,但拿着法条读了一句,发现该条款似乎不是问题的答案,卡顿了,顾雏军马上接话:“你看你都不熟悉法条,让她回答我,她知道这个事”,检察员只好自我调侃笑着说:“好吧,看来我要继续加强学习”。那一刻,检察员和顾雏军都显得很可爱,所有人都笑了,也算是缓解了一下全程紧张的气氛。

高质量的发问

对证人的发问,是最能体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功底,不仅需要律师提前做好功课,更需要有强大的临场应变能力。这也是我参加本次旁听最大的收获。

陈有西律师通过对证人魏五洲的发问,直接阐明了他在侦查阶段说的就是“压货销售”而非笔录记载的“虚假销售”,直接否定了顾雏军指使员工虚假销售的说法;通过对证人谢伯阳的发问,直接得出其看过公告知道毕马威曾做过审计并得出科龙欠格林柯尔2.9亿元的事实;通过对专门知识的人刘烁的发问,直接得出证据审查意见不是刑案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的结论,原始检材不是原件不能排除被污染的疑点。发问的问题都得到了有价值的答案。

另外,在检察员发问证人魏五洲结束时,当面发表对证人的质证意见,陈有西律师马上抗议,检察员也意识到自己的失误,随后审判员宣布证人作证完毕离开法庭。

简明清晰的发问,得到了审判长的肯定,也受到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的好评,休庭时纷纷来向陈有西律师索要名片。

辩护词与当庭辩论

昨日公布陈有西律师长达4.7万字的辩护词后,有律师同行表示不屑和质疑,认为过于冗长的辩护词不会有好效果,没有人会认真的看。

我只是想说:

一是个案不同。本案案情复杂、时间长且影响巨大,只有通过详细的梳理和充分的辩护才能还原案件事实和表达意见,所以陈有西律师在辩护词中对三项罪名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详细阐述了原审判决情况、启动再审改判的法定情由、原审认定证据错误、罪名变迁看本案诬陷真相和原审判决事实错误等五大方面的内容,对案件全面审理是有必要的;

二是辩护词不同等于当庭发表的辩论意见。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意见是重点陈述,而非全文宣读。法官全程倾听且没有打断,也侧面说明了当庭的辩护意见是充实而高效的。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当然是围绕重点、直击要害,否则不仅无法说服法官,更会造成负面印象。

第二轮辩护意见

除了完整的辩护词,陈有西律师在第二轮临时发表的辩护意见,更是体现了辩护律师的水平:

认真听取了检察员的陈述意见。我们申诉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最高检认定不构成犯罪,支持了我们,我们表示感谢,但是保留了尾巴,我们不能同意。

第一个罪名,最高检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公司法已经修改,我们完全同意。虚报注册资本检方认为危害不大,我们认为没有危害,是增强社会偿付能力和企业资信。这个罪名不能保留任何的尾巴。

第二个罪名,最高检以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为由可以认为无罪,但是认为顾雏军及其他人进行了虚假披露,为证监会的违法行政留下了尾巴,这是我们绝对不能同意的。信息披露上科龙没有任何隐瞒。披露是德勤会计所的责任,德勤会计所独立做出审计财务报告,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科龙公司只是依据其提供的四个方案来选择,说明会计所完全了解科龙的真实情况。在这个前提下,顾雏军选择D方案要求切除5.7亿销售水份,说明了科龙要求的是真实披露,没有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证监会的立案是错误行政,应当承担责任,最高检不必为证监会背书。

第三个罪名,最高检认为2.9亿是构成犯罪,6300万没有构成犯罪。关于6300万,检方认为这部分没有用于个人目的,不认定挪用资金罪,我们同意。6300万是两笔钱打出去,完全没有个人使用,不认定犯罪是可以确认的。

关于2.9亿,第一是定性的法律逻辑。二审裁定的一个观点非常重要,顾雏军的资产处分的都是企业资产,而不是个人资产。通过公司设立,个人资产已经是企业的资产。科龙与格林柯尔是独立法人,其资金不能认定为顾雏军的个人资产。这点检方和原审都是对的。但是原审的评判是两种标准,差别待遇。对于格林柯尔借科龙资金是企业用款。科龙归还、调用给格林柯尔的,就认为是个人用于注册公司获取股权,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揭开了公司的面纱。将企业拆借归还认定为个人挪用。实际上顾雏军持有格林公司100%股权。开曼群岛的公司也是100%持股。他组建格林柯尔是他和父亲持股,他调动格林柯尔的资金不需要开股东会。要注意的是科龙虽然有其他的股东,但科龙系也是顾雏军绝对控股,因为他投入了4.8亿元流动资金的借款。毕马威报告查明科龙对格林柯尔的欠款是3.62亿,因为5千万以下的没有统计进去,4.8亿变成了3.62亿。毕马威公告经过昨日的质证是有效的。现在是2.93亿债权,据此顾雏军拿这份钱,可以完全收回自己的债权,这还未计算他作为大股东应得的分红。他根本没有必要挪用科龙的资金,实际上科龙在顾雏军接手前完全亏损,没有资金可以挪用。从科龙要回2.9亿是顾雏军合法的收回债权的行为。我还有五六点意见,但是讲起来的太长,我就讲一点,如果认为是挪用,挪用了几天,分别是三天和五天就无息归还。顾雏军这么长期的贡献,调取三天就认定挪用2.9亿资金吗?我认为顾雏军是没有设防火墙的,认为自己是资本运作高手。他原本可以每年堂堂正正的收回这个钱,但是他不了解中国法律。如果这样吹毛求疵的对待拥有五家上司公司的企业家,那是不合适的,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陈有西:

从2013年到今天,五年多的努力,终于换来了一次国内外嘱目的开庭。中国还有很多的顾雏军,甚至新的顾雏军案,现在还在产生。通过两天的开庭,从最高检察院四位出庭检察官的法庭表态,和对事件、证据的判断、观点,可以看出,中国检察系统的思想完全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刑法观念基本上还保留在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经济时代。刑诉法观念也停留在斗争、打击、专政的时代,不是把保护公民基本人权放在首位。陈旧落后观念,指导着全国检察机关。中国出现冤假错案的土壤还非常深厚,不是一两个人、一两个案件的纠错判决,就能够改变的。

由此我更怀念,我的老领导袁芳烈,他在1986年就提出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转变到为经济建设服务,计划经济观念、单一公有制观念,都需要彻底改变。现在30年过去了,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都还没有达到他当年的思想深度。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客户端,不代表超天才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及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0
有话要说 0 人讨论    1,074 人阅读

超天才网©2017 www.supergenius.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09005826号 京ICP证130304号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评论互动

超天才网©2013-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05826号-2 京ICP证130304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640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