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落幕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722

6月14日下午,持续了两天多暴雨的深圳渐渐放晴。当天傍晚19点多,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再审一案落下帷幕。

对于顾雏军等人涉及的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罪名,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辩方认为三个罪名应该无罪,检方认为前两个罪名“可做无罪处理”,两起挪用资金中的一起也“可做无罪处理”。

庭审过程中,辩方指控检方“作伪证”,审判长裴显鼎在庭审中表示是否伪证将由法庭审理裁定。该案将择日宣判。

在6月14日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顾雏军表示:“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洪流中,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精神……我相信实事求是的判决是彻头彻尾的无罪判决。”

漫长的审判

6月13日,深圳,持续了一夜的暴雨并没有停歇。早晨7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庭的门口已经聚集了一些媒体、大批法院特警和罗湖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早早赶来的顾雏军穿着一身看上去过于宽大的黑色条纹西服,搭配浅蓝色衬衫,右臂上戴着黑纱——他的母亲在5月3日过世。

这一天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的日子。

庭审持续了两天,总计将近26个小时。第一天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开庭时间从上午8︰30到晚上11︰30,长达15个小时。第二天的法庭辩论从上午8︰30到傍晚7时许结束,长达10个多小时。

和顾雏军出狱后的前几次开庭比起来,这一次最高法再审的开庭时间可谓“漫长”。

顾雏军于2005年被捕。2008年,佛山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09年3月,广东高院驳回顾雏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顾雏军提前出狱。在出狱后的第八天,顾雏军就顶着“草民完全无罪”的白色高帽,召开了记者会,开始申诉之路。

2013年,顾雏军聘请陈有西律师做刑辩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提请再审。2015年8月,顾雏军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489.61亿元。但因历史遗留因素,我国关于产权涉案的案例并不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今年5月,最高法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这也使得顾雏军案件再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检方认为三罪中两个半应无罪

在6月13日和14日的再审法庭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辩护人陈有西等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均表示,对于虚报注册资本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两个罪名,最高检认定不构成犯罪,表示感谢,但是对“保留的尾巴”不能同意。

辩护人陈有西发表意见称:“第一个罪名,最高检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公司法已经修改,我们完全同意。虚报注册资本检方认为危害不大,我们认为没有危害,是增强社会偿付能力和企业资信。这个罪名不能保留任何的尾巴。第二个罪名,最高检以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为由可以认为无罪,但是认为顾雏军及其他人进行了虚假披露,为证监会的违法行政留下了尾巴,这是我们绝对不能同意的。信息披露上科龙没有任何隐瞒。披露是德勤会计所的责任,德勤会计所独立做出审计财务报告,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科龙公司只是依据其提供的四个方案来选择,说明会计所完全了解科龙的真实情况。在这个前提下,顾雏军选择D方案要求切除5.7亿元销售水分,说明了科龙要求的是真实披露,没有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证监会的立案是错误行政,应当承担责任,最高检不必为证监会背书。”

在三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6月14日庭审结束后,顾雏军表示,对检方的结果“非常不满意”,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2.9亿元的事情是“完全可以说清的”。

关于挪用资金罪中的2.9亿元,陈有西在第二轮辩论中发表意见称:“第一是定性的法律逻辑。二审裁定的一个观点非常重要,顾雏军的资产处分的都是企业资产,而不是个人资产。通过公司设立,个人资产已经是企业的资产。科龙与格林柯尔是独立法人,其资金不能认定为顾雏军的个人资产。这点检方和原审都是对的。但原审的评判是两种标准,差别待遇。对于格林柯尔借科龙资金是企业用款,科龙归还、调用给格林柯尔的,就认为是个人用于注册公司获取股权,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揭开了公司的面纱,将企业拆借归还认定为个人挪用。实际上顾雏军持有格林公司100%股权。开曼群岛的公司也是100%持股。他组建格林柯尔是他和父亲持股,他调动格林柯尔的资金不需要开股东会。要注意的是科龙虽然有其他的股东,但科龙系也是顾雏军绝对控股,因为他投入了4.8亿元流动资金的借款。毕马威报告查明科龙对格林柯尔的欠款是3.62亿元,因为5000万元以下的没有统计进去,4.8亿元变成了3.62亿元。毕马威公告经过昨日的质证是有效的。现在是2.93亿元债权,据此顾雏军拿这份钱,可以完全收回自己的债权,这还未计算他作为大股东应得的分红。他根本没有必要挪用科龙的资金,实际上科龙在顾雏军接手前完全亏损,没有资金可以挪用。从科龙要回2.9亿元是顾雏军合法的收回债权的行为。”

辩护人袁军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发表意见称:“本案的证据现在来看,存在的问题较多。本案的证据有100多本的卷,90%是书证,只有10%是言辞证据,恰恰是言辞证据否掉了原来的证据。1.各原审被告人在再审庭审时提到,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胁迫、引诱、欺骗,从而导致出现了虚假销售。2.笔录里面出现了虚假销售,且每份笔录上都有问题。证人证言的笔录里面会出现虚假销售的词语,是因为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误导。3.二审裁定的证据46到52是科龙电器公司员工的情况说明和笔录,科龙电器员工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模一样,不排除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进行引诱。请求合议庭考虑言词证据的效力,予以高度重视。”

是否伪证“全面审理后再裁定”

6月14日,顾雏军案再审继续开庭,刚一开始,顾雏军再次提出要求最高检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但再次被审判长裴显鼎当庭驳回。

顾雏军要求两位检察员回避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高检技审字[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书》”)系伪造,两位检察员是被审查材料的送审人,二人参与伪造证据,并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涉嫌向法庭提交伪证。

在5月18日的庭前会议上,检察机关提交了七项新的证据材料,《意见书》是其中之一,系为了证明顾雏军挪用资金罪中涉及的6300万元那一笔的补强证据。

原审判决顾雏军挪用6300万元,一个重要证据是一份《付款通知书》——顾雏军在向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机电”)借款不成的情况下,擅自以扬州亚星客车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亚星”)名义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将扬州机电支付给扬州亚星的股权转让款汇款至顾雏军私人控制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原审判决认为这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该《付款通知书》是“扫描文档”。

原审判决后,顾雏军申诉称,上述《付款通知书》系有关部门伪造。该《付款通知书》上面有扬州机电的公章和扬州机电原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的签批,但是没有扬州亚星的公章。

本次最高法再审庭审结束后,顾雏军将本次最高检移送的新证据材料提供给记者。这些材料显示,最高检于2018年4月13日找证人王大庆重新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扬州机电《记账凭证》两册,并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以证明《付款通知书》原件内容和真实性。

《意见书》将《付款通知书》原件与前述的《付款通知书》扫描文档进行比对,结论是“可以重合”,即两者系同一份《付款通知书》。

顾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复印件重叠起来,用手电筒打光,显示两者并不能重合,“对齐两份《付款通知书》的标题,落款“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间”相差整整一个行距还多,这表明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全部行文无法重合。王的签名和时间也完全无法重合,将王姓签字的“同意付”字样对齐,时间“4.25”就对不齐了,反过来也一样。因此,两份手写体的签字文字也不重合。”顾雏军认为,这份原件也系伪造。

6月13日法庭调查时,《意见书》审查人之一刘烁出庭进行说明。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问刘烁,《意见书》是鉴定书还是专家意见,刘烁回答称“我认为是专家意见”。顾雏军援引刑事诉讼法规范,认为专家意见没有证据功能。顾雏军在庭审中一再追问刘烁这个问题,但未果。

在庭审中,辩护人陈有西在现场展示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复印件比对、无法重合,刘烁表示:“这样比对肯定是重合不上。如果是两份A4纸直接打的文件,可以通过手电筒来进行比对,如果是经过复制,比如复印、扫描,是无法确定如何形成现状的。”刘烁现场展示称:“看一张原件扫描后的A4图片,插入word再打印出来,原件四周是留有空白的,原件经过了缩放,不再是原来的大小了。对比度下调后留白更加清楚,两份缩放比例是不同的,不考虑缩放比例怎么能够重合?我再来说说比对文件是不是复制件,如果有复制件,就要考虑缩放比例。请接着看屏幕的图像,是我把两份文件重合的图像,两份文件都有手写字迹,人的手写字迹是有很多偶然的因素,这两个字迹可以完全重合,就说明两份文件的缩放比例已经调整统一了。‘同意付’这几个字以及打印体都可以重合。”

顾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表示,他咨询了自己公司的技术人员。“网上已有使金正恩和特朗普的电子照片通过变形使之重合的视频。可见这不能证明两份《付款通知书》有任何关联。这份《意见书》是‘要命’的问题。”

6月13日庭审时,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问刘烁:“原始检材是否经过污染,就是是否经过伪造变更?”刘烁回答:“我来审查的是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鉴定才涉及是否污染,并且我们今天审查的内容并不涉及是否污染。”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顾雏军案再审可能在6月27日审结。届时,顾雏军的三个罪名是否都将改判无罪,以及检方是否提供伪证,都将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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