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涉产权重大案件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浏览量:801

从媒体上看到人民法院决定对三起涉产权重大案件依法再审的消息,我感到既高兴又振奋,而且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还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我认为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大信号,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作为曾经关注过这两个案子的法学专家,这里简单谈谈三点看法。

一是切实体现了对产权的司法保护。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要求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据此,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将会成为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内容。此次依法决定对三起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其中两起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可以视为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决策的重要举措。此举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切实彰显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充分说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而历史形成的一些涉产权刑事案件,由于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等原因,在一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政策把握上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致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如不通过再审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就难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我从媒体和网络上看到,这次再审的三件涉产权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争议问题很大,依法再审是一个非常明智的抉择。虽然,启动再审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一个新起点、新开端,不代表原判必然有错,更不代表原审被告人必然无罪。但是无论再审结果如何,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解开原判中的争议和疑点,明确其中的是是非非,从而给社会一个交代,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也能够体现法院直面问题的担当和勇气,充分体现法院对人权和产权的重视和保障,并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切实落实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从有关材料看,这三起案件的申诉人,当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刑事追诉,有的还被定罪判刑,送进监狱服刑,其人身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限制或剥夺。另外,产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和享有其他人权所必须的物质前提和保障。尊重产权、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实现个人自由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司法权是维护人权的重要后盾,司法机关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时,无论侵害主体是谁、受到侵害的对象是谁,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职,依法平等加以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判可能存在错误的涉产权案件,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也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这个论断对于处理涉产权案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总之,我个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三起影响重大的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体现了实事求是、敢于担当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在加强产权司法保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尊重企业家精神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对这样的案件启动再审,也必将会成为一场生动的全民法治公开课,我感到很欣慰,由衷地给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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