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再审案第二日辩论交锋要点及点评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677

6月13-14日,顾雏军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法庭经历长达25个小时的庭审,未当庭判决,将择期宣判。

半年前,最高院决定再审顾雏军案时,本号就刊发了相关企业家犯罪问题的思考文章【从顾雏军案平反,揭秘企业家(被)犯罪七大原因】

第一日历经15个小时的超长庭审,完成了对原审认定事实的法庭调查,【庭审实录及点评请见顾雏军再审案第一日庭审记录及观审感受】。第二日也经历了超过10个小时的庭审。

第二日的火药味虽然不如第一日浓烈、控辩双方也对最终问题的处理意见基本达成一致。但还是有很多值得关注的点。

争议焦点

虚报注册资本罪

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

但辩方认为不存在虚报事实,检方认为系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

但辩方认为没有违规事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系损失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

辩方认为均系公司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方对第二起挪用6300万资金的事实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第一起挪用2.9亿资金的事实,检方认为够罪。

几个亮点

亮点一 顾雏军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检方正式回应

顾雏军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几次提出上述申请,并称“贾春旺在2005年对本案的观点是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证据不全不起诉受理。到现在为止,我知道贾检还是维持他原来的看法。我认为检察员的观点是倒退的,2005年检察院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应当保护产权。我上次就说现在的检察员并不能代表检察院的精神。”

检方对上述申请回应,“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同志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主要理由是:第一,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即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做出陈述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指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亲眼看见到、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情的叙述等,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很显然贾春旺不是本案的证人。

第二,顾雏军之前也有反映过类似情况。经我们调取查阅档案材料,最高检党组会、检委会均未开过相关会议讨论顾雏军案件,贾春旺同志也明确表示,没有讲过顾雏军所述的内容,也没有表达过愿意出庭的意愿,更没有哪位中央领导对其作出说明,或说过愿意出庭作证的意思。申请法庭依法驳回顾雏军的申请。”

亮点二 对辩方辩护权进行充分保障

从各方发言次数来看,辩方占有法庭时间最长、发言次数最多,7名被告人、7名辩护人共计发言419次,人均30次。【根据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文字进行统计,与实际情况可能有差异】

【被告人发言情况】

【辩护人发言情况】

检方共发言60次,因庭审记录未能准确记载每名发言检察员的身份,无法判断出庭4位检察员分别的发言次数,人均15次。故数据统计中未包含出庭检察员的发言情况。

审判方4人共计发言306次,人均61次。

【审判员发言情况】

全场发言统计

顾雏军不负众望,以全场112次的发言频率,成为庭审现场最为活跃者。

其次是审判长裴显鼎,共计96次发言,对主持、引导庭审起到重要作用。

顾雏军的第一辩护人陈有西也以96次发言与裴审判长不相上下。

接下来是审判员罗智勇因为主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事实的审理以及宣读庭前会议裁定,有86次的发言,在几位主审法官之中,发言次数最多,也说明该部分事实法庭辩论较为集中。

被告人除顾雏军外,原审第二被告人姜宝军、第三被告张宏均发言32次;二人的辩护人发言次数略少于自己的当事人,分别为23次(盛冲)、25次(马振彪)。

原审第四、第五被告人也分别委托了辩护人,其中第四被告人张细汉发言7次,委托辩护人张友学发言6次;第五被告人严友松发言11次,委托两名辩护人,一辩李江发言8次,二辩袁军发言18次。

原审第六被告人晏果茹发言12次,没有委托辩护人;原审第七被告人刘科发言14次,没有委托辩护人。

不光是发言次数可以反映出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对发言方式和发言时间的保障也是可圈可点。

例如顾雏军自行辩护时可以连续发表70分钟的辩护意见,后续多次提出重复性的辩点和请求,法庭也给予了一定的宽容;

对辩护人没有确实依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也给予补正的机会。如辩护人马振彪对挪用资金罪进行辩护时,提及相关文件精神问题。

辩护人马振彪

“2006年新华社有个报道,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3.42亿元,涉及80多个公司,那个时候有关部门出的文件精神……”

审判长裴显鼎

“马律师,是什么部门出具的具体什么精神?”

辩护人马振彪

“暂时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裴显鼎

“马律师,我提醒你一下,我们给了你机会,但是你没办法说清楚。办案要适用法律而不是精神”

在保障辩护权的同时,也适时对法庭立场进行了明确。

还有开始时,传原审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即入座[08:41:09],审判长当即指出:

审判长 裴显鼎

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亮点三  各方策略得当

检方坚持原有定罪体系,但从社会经济环境、立法变化的角度认为虚报行为危害小、不构成犯罪;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还是坚持有虚假销售行为,但认为认定损失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对挪用资金的两起事实进行了区别对待,对辩方争议较大的6300万事实以没有证据证明谋取个人利益为由,不认定犯罪,与张文中案处理思路一致;对2.9亿的挪用事实,还是坚持倒账用于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明显属于归个人使用。

个人有不同观点,这里涉及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问题,是否可以以个人是公司的绝对控制者,就认定所有的企业资金流转行为都是归个人使用?张文中案已经对该类问题作出了回应,是否应该遵循先例?类似的未决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类案件是否也应参照处理?

辩方基本上也是从这个角度论证的,认为是企业间拆借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一点希望

法庭在判决书中能明确压货销售的性质,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的性质,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做好指导。

百度对压货销售的检索结果中也可以体现,其是一种企业营销策略。联想到电商各种造物节,提前十几天即开始预售,所有的货款都是造物节当天付款,以制造当日销售额记录。事后也会发生很多退货、退款行为,这是否也是一种虚假销售呢?

附几名被告人最后陈述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即便是公权力的公诉方制造伪证,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有肮脏的目的。将来等着他们的不会比我有更好的结果。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洪流中,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精神,所有人无论做什么,党中央看的很清楚,伟大的党不会让一些人胡作非为的。我相信实事求是的判决是彻头彻尾的无罪判决。谢谢最高法院给这次提审的机会。感谢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贯彻。谢谢。

原审被告人 姜宝军

顾雏军带我入主科龙,我查处了很多内部违反公司规定的一些行为,也包括了各个分公司在销售上违背公司章程的一些做法,为此得罪了很多人。每个公司对违反公司有关财务政策的行为都会处罚;每个上市公司中,出现这种事情也都是不可避免的。难道基层发生的违规行为,都要归责到公司管理层吗?希望法庭考虑这个问题。这不应该归咎于高层,这个不可以代表高层的态度。第二点,关于6300万资金的问题。最高检提供的4月25日借给扬州机电书证,写的是:“其他应收款”,这个书证如果不是借款应该怎么解释?我想用我二审上诉的话献给在座的各位。2008年2月5日,我是非常悲愤的,尽管我不得不在寻求公平与正义的道路上继续无奈而又艰难的走下去,但我相信自己是无罪的,我不是无望的,我宁愿在朗朗晴天之下等待一个天黑云散,公平与正义的欢歌,早日为我唱响,为我受屈的同事唱响。谢谢法庭,谢谢各位。

原审被告人 张宏

我看到了检察官的表态,我没什么好说的了,我相信合议庭会把事情查清。在这,我只想说不要局限于时代,不要局限于一、二审判决,请查请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 张细汉

非常感谢最高院给大家庭审的机会,感谢顾雏军执着的申诉,给我带来再审的可能。我被抓了后每天都有一个梦想,每天盼着无罪释放,我开庭时就讲了我的梦想,当庭宣判我无罪,我现在也有这个中国梦,当庭宣判,改判我无罪。

原审被告人 严友松

关于违规披露信息罪,检察员发表了观点,我觉得理解不对,希望合议庭审查。我当庭出个题目。我跟我的马律师,他卖五金,我卖空调,他12月31日买了100台空调,1月才提货。我们都是合法的经营实体,有合同约定,就遵循合同。对这种实体间的合同往来不要加太多的猜测。我觉得遵循会计准则记账就行了。关于检察员说不移库的问题,电商时代,以后会更多的出现不移库的情况,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是不是虚假销售的标准。如果要认定虚假销售,要出司法解释,法不禁止就不违法。我额外请求合议庭对销售的规则,做认真考量,谨慎抉择。我下次要是开个公司请检察员来当cfo,检察员来做这个事情,也会出错的。

原审被告人 晏果茹

对严友松的陈述我进行补充,不移库是包括现在很多国外公司都是这样做的,其实国外更多的公司是零仓库的,检察院以封仓、不移库作为虚假销售的标准,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是减少成本、很便捷的一种方式。我最后的陈述是:13年来,我日思夜想等到今天的到来,这个事件给我和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很大的影响,摧毁了我的专业前途。我有一度对司法感到非常绝望,我本来可以取保候审,但偏偏要关我两年半。但今天能从检察院拿到一个无罪的结论,我是感受到了一丝阳光,感受到了党中央的温暖、政府的温暖。感谢党中央英明的决定。第二个,我还要感谢我的家庭给我多年的包容。

原审被告人 刘科

对于仓库保管协议,我认为货物移仓是严格按照客户的意志,并不按照保管协议,移仓不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要件。最后我谈谈感想,我和同事一样盼望公平和正义很多年,我履行企业员工、管理员管理干部的职责,工作兢兢业业,不曾通过不当方式获利。2005年的事件给我的职业生涯很大污点,在2008年出狱后,我本人没有超过三个月的长期工作,社保都没买过。唯一买的社保是我要公民转入自己掏出钱买了六个月的社保。这个事情给我的影响作为男人我要承受,但我的妻小要承受异样眼光,生计也受到影响。今天得到一个带有证据不足但是判决无罪的希望,我有些高兴,因为这个污点还在我身上,我的无罪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已,恳请审判长、审判员认真作出决定,给我一个真正的正义。表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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