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公布其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交的两份《回避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560

顾雏军在顾案再审时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庭审法官两次提出了《回避申请书》,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两次申请分别发生在2018年6月13日和14日早上开庭伊始。两次申请均被驳回。特此公布这两次的《回避申请书》。

 以下为2018年6月13日早上开庭时提出的《回避申请书》(全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顾雏军,男,汉族,1959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去),住北京市朝阳区(略去),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略去)。

申请事项: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

事实与理由

赵景川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军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二人均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我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员。

201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2018年5月14日,中心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高检技审字[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书》”),审查人刘烁、吕俊岗在意见书上签字。申请顾雏军人已经将对《意见书》的书面质疑提交给贵院。

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的附件1和附件2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它们绝不可能是同一份原件复印出来的两份复印件。对齐两份《付款通知书》的标题,落款“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间”相差整整一个行距还多,这表明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全部行文无法重合。王的签名和时间也完全无法重合,将王姓签字的“同意付”字样对齐,时间“4.25”就对不齐了,反过来也一样。因此,两份手写体的签字文字也不重合。因此,附件1和附件2绝对不是《意见书》所肯定的为同一份《付款通知书》的复印件。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竟然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其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错和平反,并试图以新的伪证继续蒙蔽法庭、构陷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顾雏军要求赵景川、杨军伟二人回避。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顾  雏  军

2018 年  6 月 13 日

以下为2018年6月14日早上开庭时提出的《回避申请书》(全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顾雏军,男,汉族,1959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去),住北京市朝阳区(略去),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略去)。

申请事项: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

事实与理由

赵景川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军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二人均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我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员。

201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2018年5月14日,中心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高检技审字[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书》”),审查人刘烁、吕俊岗在意见书上签字。申请顾雏军人已经将对《意见书》的书面质疑提交给贵院。

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的附件1和附件2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它们绝不可能是同一份原件复印出来的两份复印件。对齐两份《付款通知书》的标题,落款“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间”相差整整一个行距还多,这表明两份《付款通知书》的全部行文无法重合。王的签名和时间也完全无法重合,将王姓签字的“同意付”字样对齐,时间“4.25”就对不齐了,反过来也一样。因此,两份手写体的签字文字也不重合。因此,附件1和附件2绝对不是《意见书》所肯定的为同一份《付款通知书》的复印件。

经过对审查人刘烁的提问,在现场比对之后,刘烁承认,附件一和附件二无法重合,并且承认,她也无法通过普通复印机,将附件一复印成附件二,但刘烁坚持如果把附件一和附件二都变成电子文档,就可以通过变形使之重合。正如网上已有使金正恩和特朗普的电子照片通过变形使之重合的视频一样。可见这不能证明附件一和附件二有任何关联。最重要的是,刘烁承认,这份意见书不是鉴定意见,不能用作刑事审判的证据,而赵景川、杨军伟明知这一点,仍然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其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错和平反,并试图以新的伪证继续蒙蔽法庭、构陷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顾雏军要求赵景川、杨军伟二人回避。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顾  雏  军

201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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